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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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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GB 1488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旨在规范我国食品生产单位的营养强化行为,避免由此引起的营养失衡或营养素过量。本标准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其强制性体现在一旦生产单位在食品中进行营养强化,则必须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包括营养强化剂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可使用的营养素化合物来源等),但是生产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产品中强化相应的营养素。

食品营养强化是在现代营养科学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营养缺乏状况和营养需要,以及为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在食品中选择性地加入一种或者多种微量营养素或其他营养物质。GB 1488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旨在规范我国食品生产单位的营养强化行为,避免由此引起的营养失衡或营养素过量。本标准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其强制性体现在一旦生产单位在食品中进行营养强化,则必须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包括营养强化剂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可使用的营养素化合物来源等),但是生产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产品中强化相应的营养素。

标准的基本框架
  本标准包括正文和四个附录。正文包括了范围、术语和定义、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和营养强化剂质量标准八个部分。四个附录则对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以及食品类别(名称)四个不同方面进行了规定。

如何使用本标准
  查阅标准附录D中适合本标准的产品类别(名称):属于附录D中除13.0“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外的食品类别,依据附录A选择和使用批准的营养强化剂,依据附录B选择相应营养素的化合物来源;属于附录D13.0“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依据相应标准确定营养素含量,从表C.1中选择相应营养素的化合物来源,表C.1中未列出的营养素,依据表C.2要求执行。(见图表1

如何理解附录ABCC.1C.2)、D
  附录A为肯定列表制,规定了除13.0外的食品类别,哪些食品允许使用哪种类型的营养强化剂,同时规定了使用量是多少。如生产单位欲在调制乳粉中强化维生素K,首先查看附录A中允许强化维生素K的食品类别(名称),维生素K只能在01.03.02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中进行强化,在其他类别食品中不得强化维生素K
  附录A中调制乳粉可强化锌,其可使用的锌的化合物应从附录B中锌的化合物来源名单中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使用量按“锌”元素计应符合附录A对调制乳中锌的使用量要求,可使用的锌的化合物来源为硫酸锌、葡萄糖酸锌、甘氨酸锌、氧化锌、乳酸锌、柠檬酸锌、氯化锌、乙酸锌、碳酸锌。
  附录C共两个表格,其中表C.1规定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即附录D13.0类下的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表C.2规定了目前可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本标准表仅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名单,不再规定其使用量,即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各营养素的含量按照相应标准执行,为达到含量要求,可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表C.1的要求。如,婴儿配方食品中锌的含量,应符合《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锌的最大值、最小值以及GB 13432要求,生产单位可以根据产品的自身特性和本标准要求选择使用表C.1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锌的化合物,包括硫酸锌、葡萄糖酸锌、氧化锌、乳酸锌、柠檬酸锌、氯化锌、乙酸锌;其他锌的化合物则不能在婴儿配方食品中使用。对于在表C.2中所列的目前批准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的其他营养成分,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按照表C.2的规定执行。
  附录D参考了国际和其他国家的食品分类,结合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考虑到一些产品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食品类别(名称)。该食品类别(名称)是为了规范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仅适用于本标准,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按照表C.2的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化合物来源中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因此一些化合物需要通过折算来确定其使用量。例如,本标准规定维生素E的使用量是以d-α-生育酚计,使用维生素E琥珀酸钙来强化维生素E,需折算成d-α-生育酚的量来使用;维生素A的使用量以“视黄醇当量”计;维生素C的使用量以L-抗坏血酸计;维生素B1的使用量以盐酸硫胺素计;维生素B2的使用量以核黄素计。
  本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为保证居民均衡的营养素摄入,方便营养调查,有效预防营养素摄入不足和过量,我国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特别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既有利于营养成分的合理强化,又保证了终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真实信息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依据GB 13432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13.0)在产品保质期内,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标准中没有营养素含量要求,如GB 10770,原则上不能使用营养强化剂。

对于部分可能为食品添加剂或新资源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如何使用
  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果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同理,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声称等还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等要求。可借鉴GB 14880问答加深对该标准的理解,日常使用时还需动态关注卫生部门针对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调整的增补通告,还需结合产品,如特殊膳食用食品(13.0)的一些信息来综合理解GB 14880在实际生产中的使用和注意要点。